法律问答

请问复议期限是否已经过去,我可以再次申请复议吗?

2019-12-11 10:00: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