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已经离婚了,有一个女儿,孩子抚养权在爸爸那边,现在孩子爸爸失联快一年了,孩子一直跟我在一起生活,我想把抚养权要过来,还想给孩子更名改姓,不知道怎么办理?好不好办?

离婚
2019-12-11 13:55: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一、变更姓名的有关规定: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变更收养关系的;
    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二、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审批很严格,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需要县区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也需要变更,很麻烦。
    三、变更姓名的具体程序: 本人提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同意,有单位的单位出证明同意,在校学生还需要学校同意的书面材料,把材料准备齐到户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变更户籍的表格,经过审查后未发现你有劣迹前科,然后找派出所所长批准,再到县级公安机关找户政科科长批准,再到主管局长批准,最后回派出所改名字。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离婚后能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保护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则。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变更都应该考虑这一基本原则,只要是对子女有利的,就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也就是说,由谁抚养子女好就由谁来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正是秉承了这一基本原则和精神,比如第一种、第二种情况明显伤害了子女的利益,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三种情况则是充分尊重了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愿。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关于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