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离婚分居证明可以用居留证明代替吗?

离婚
2019-12-11 18:51: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材料

    (一)提供3大类11种中可证明其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材料之一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劳动合同

    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④录用证书

    ⑤社保缴纳凭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⑥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⑦购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⑨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⑩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盖公章)

    (二)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之前有办理过居住登记的申领人请提供居住登记凭证原件,无则免
    (四)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就是派出所张贴的居住证材料清单了。我们最容易拿到的证明材料一般有这几个:

    1.劳动合同 这个很多公司都有给员工自己一份,如果没有可是跟人事要。

    2.租赁合同 现在居住在民房的鱼鱼们也不要担心,因为房东们已经准备好了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房屋租赁合同,就等着你去拿了。建议拿到后再复印几份,以为损坏。

    3.社保缴纳证明 这个跑到地税去就可以弄到了,相对上面两个,这个会麻烦点

    4.公章 家里有中小学生的要到学校开一个连续就读证明就可以了,学校的公章别忘了。
  • 关于起诉离婚分居怎么证明,通常情况下分居两年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无法同居的。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 一般情况下分居证明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当然,以上五点只是提供了一般证明分居事实的情形。具体的案件要具体分析,才能得到针对性地解决。只要是所举的证据能在质证完毕被法庭采纳,就达到了证明分居事实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