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这两天出了规定,说职能工资可以按考核给降,职能工资应该是属于基本工资的。公司降低基本工资的规定违反劳动法吗?

2018-06-28 16:17: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金额,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扣克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
    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同时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还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用人单位”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9、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13、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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