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特殊职业的员工退休的是55岁还是60岁减少2%?

2019-12-12 19:07: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其以上,实行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鉴定时必须是在医疗期满或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 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
    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 特殊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详细为您解说。   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国家具体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相关知识拓展:   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 关于特殊工种工伤的索赔,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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