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后,我方主责对方次责。对方伤到脚,我方垫付了医药至主治医生告知可出院,不愿出院协商处理。现又让交费办理出院,可又不同意协商。这种情况下我方如果交费办理出院,后期又出现问题还是我方负责吗?

2018-09-04 08:30: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垫付的医药费如何处理有以下的情形: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保证伤者的伤情不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仅导致伤者承受更严重的伤害,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害人: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3、如若垫付了医疗费用,垫付方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 一、出了交通事故不去处理可以吗  当然可以,但是会有严重后果。既然都清楚事故的双方,明确了责任,就应当积极去应对。  第一先让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要求对方出具所有因交通事故所花费的治疗费用等票据;  第三若能协商解决就协商,快捷省事。协议做好,不要留“后遗症”;  第四若不能协商迅速解决,可寻求诉讼途径。  
    二、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是怎么解决的  如果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则直接进入快速理赔程序,即:事故车辆到维修机构维修(车主可自行选择维修机构)后,车主提交索赔单据。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各方负同等责任的,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如果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则需到服务点市交警部门设置的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然后按各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程序处理。  
    三、不适用双方协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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