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被人冤枉了,一审判了三年我上诉,XX院发回重审,又给判了三年我有上诉,XX院又发回重审,这时我已在看守所住快两年半了所以就给我判了个两年半,我还是不服又上诉到XX院了,请问XX院这次还发回吗会给开庭吗。我该怎麽办

2019-12-13 17:54:52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