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网上建立赌场涉及的金额为50,000到600,000英镑,将被判几年徒刑。

刑事辩护
2019-12-14 09:34: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1]。 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
    (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
    (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涉嫌构成犯罪。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参考下网上赌场的定性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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