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男女双方要提出分手女性以去企业闹威协需要钱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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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分手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婚外情分手后,一方还老是纠缠,怎么办? 婚外情分手后,一方还老是纠缠的,可能会涉嫌
寻衅滋事罪,可以报警处理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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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
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
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
合同所确认的
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
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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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根据《婚姻法》第 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
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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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