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损是物质性的损害,通常是因事故直接发生的损失。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如下类型的财产
损害赔偿主张:
一、维修费、施救费:也即因事故造成损害发生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此外还有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货损)以及车辆施救费用。
二、车辆重置费用:在发生因受损车辆灭失或是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
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可以主张赔偿。
三、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指那些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如果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车辆,因维修等使其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损人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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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这里的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是指那些非经营性车辆(如私家小车)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举例说明:车主为满足日常上下班需要进行租车服务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