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骑摩托车在红灯下和小汽车相撞,小汽车损伤了,我的胳膊骨折了。 事故责任书把我们判断为全责任,忽视红灯一定是全责任,这不是什么情况吗? 如果事故认定书负责他们的下一个责任,保险赔偿将如何进行?

2019-12-16 15:33: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处理事故现场,并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的责任过错程度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  交通事故后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很多地方是差额赔偿,就是说先按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如医疗等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 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
    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 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 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 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 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 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
    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 也不等于损失多 少, 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 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 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
    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 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 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 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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