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经他人介绍结婚,结婚第三天才在一起,发现男方性无能,我问他怎么回事,他一直说他不知道,我认为他27岁了,不应该不知道,当时想有病就看吧,第五天和他去看病,后来的十个月当中一直在看病,也没看好,在看病的途中又发现他有乙肝,我就问他们家人,他们家人都知道他有乙肝的事,全都隐瞒我,在后来我又得知他结婚前,跟我不认识前他就知道他自己性无能的事,把我给骗了,我要求离婚,他们家把我起诉了,要我退彩礼钱!还在外面污蔑我的名誉,他们这样的行为算骗婚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彩礼我用退吗?

2018-09-04 13:0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彩礼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
    (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 女方非出于结婚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借婚约索取财物,彩礼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约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应全额返还。对于已结婚的,若没有同居生活,应全额返还,虽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还60-80%,若双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之目的,此时已没有实际意义,世上没有那个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人愿以生儿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为代价,此时离婚可不考虑彩礼的返还,若男方确实困难,为婚姻又欠下巨债,可适用《婚姻法》第42条以救济。
  •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认定是否属于婚姻诈骗是关键。
    属于不道德婚姻的,起诉依据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法律,属于民事诉讼,赔偿根据双方的过错和具体情节来确定。属于婚姻诈骗罪的,通过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追回赃款,退回受害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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