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子审结后,未到实行阶段,被告方申请办理诉讼保全案号如何立

其它
2019-12-17 12:14: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二审诉讼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民诉法》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措施。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可以诉讼之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对一方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要了解更多诉讼相关,请点击: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