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运合同,公司hr说可以给n+1的赔偿但是离职证明会写上辞退字样,公司这样写离职证明合法吗?

2019-12-17 17:53: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单位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居中公断与裁决程序。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
  • 您好: 【1】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还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公司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2】不管是你提出解除还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你实际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还是要按照约定足额支付的; 【3】若是公司拒绝支付工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
    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
    因此,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 提供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认定不合格(不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操作起来基本可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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