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担保期限历经,担保人书面形式允许再次担负确保义务

2019-12-17 18:21: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担保一般是连带保证,借款人不还款,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同起诉。如果你们的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是连带保证,只是一般保证,对方应先起诉借款人,只有在借款人的财产不足偿还时才能用担保人的财产偿还。
    2。因为是连带保证,可以只用一个担保人的财产偿还。在偿还后,还款的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全部款项,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的长短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时按法律规定。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只要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法律会尊重其约定。
    自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由法律直接规定。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明的情况。
    这种情形如何处理,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