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就是做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质量和技术性出現难题了是我义务吗?

其它
2019-12-18 15:05: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一些施工单位因自身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取得发包方的信任,其中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手段进行违法承包活动。
    这些施工单位一旦拿到工程,一般要向出借方交纳一大笔管理费,就只有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赚取利润,从而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因此,必须明令禁止这种行为,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用方”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和《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违法分包。
    对于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无论质量问题是由总承包单位造成的,还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均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面的质量责任。
    另一方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这种责任,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损失。总承包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及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
    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
    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国家建筑工程承包质量法律法规有《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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