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决定诉讼期间中止行政行为是否与行政强制相冲突?

2019-12-19 10:31: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 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 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当事人首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如下7项事项:
      
    1、 被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
      
    2、 申请执行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自行和解的权利。
      
    3、 申请执行人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义务。
      
    4、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5、 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和对方和解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6、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的指定期间。
      
    7、 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执行庭执行员姓名、联系方式。
  •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针对被执行人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时,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很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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