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能为9级残疾支付多少,外加劳务费、护理费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用?

2019-12-20 08:30: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护理补助的费用。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包括工作假期间。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们河北省的标准前边的那位律师已经详细说明。
    也就是说你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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