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司从我个人借款37万,每月支付我利息3700元,2016年4月1日,公司与吉林一客户签订货物购销合同,我公司供他饲料,可赊欠40万,是我用那37万担保,如在2016,12,25前客户还不上我公司饲料款,,我承诺就用那37万还,写了份担保抵押承诺书,我公司于2016,5,11,又和这客户签订一可赊欠70万购销合同,由一个担保公司担保,余下要现金拉饲料,这客户不到一个月就拉我公司214万元饲料,截止2016,12,25前,这客户拉饲料867万元,现金给付760万,欠我公司饲料款107万,到2016,12末,客户还在用现金拉饲料,只不过客户没还第一份合同欠那37万元,所以公司2017,1,9就把担保的37万给扣了,我能告他我财产罪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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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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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