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父亲的房子是我父亲以前在公司分配的房产证上的名字。这栋房子能改名吗?

2019-12-20 16:00: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债务人在诉讼期间处置房产,具体应看其处置方式,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同。
    2、如果对方未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置行为;
    3、如果债务人为正常的价格转让,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债务人的房产转让价款。《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
  • 公司转让房产需要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照卖出和购进的差额5%缴纳;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部分(卖出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已缴税金、加计扣除后的差额部分)的30%-60%缴纳;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
    0.05%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底和企业的其他收入统计计算,如果公司盈利,按照公司的适用税率(一般为25%)缴纳。

  • 1、房屋赠与属于不动产赠与,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人。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由此可见,在房屋完成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虽然有合同,但是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 立公证遗嘱,无需其他子女到场,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只要在其去世前未再立公证遗嘱,则应以此份公证遗嘱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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