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每栋楼或者每单元必须要有应急车位或者公共停车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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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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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常会在售楼同时售卖车位;
不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小区车位问题发生纠纷首先需要弄清楚车位的归属,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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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