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医疗损害案子,法院组织签了份调解协议,但协议中有一次性赔偿的词语,让患方给退回法院了。请问如果在调解协议书的最后加上:上述协议,保留原告张??后续再发生治疗费和护理费依法主张的权利。请问调解协议中把这句话加上,患者后续再发生护理费和治疗费,并且与之前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是否就会支持了??请问这句话的意思在法律协议中,词语的组织上严谨么??或者应该怎么组织??麻烦律师,谢谢。

2019-12-22 16:16: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交通事故赔偿有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1.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停止调解。
    2.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赔偿数额的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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