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警察私自带走未成年人女孩子过一个晚上,第二天上午才回家,不经过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9-12-22 16:53: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和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选择谁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呢?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也适用这一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在设定监护人时,实际上是有顺序的。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监护人不利时,法院才依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后一顺序范围内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监护人。
  • 在处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问题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认识和评价行为人人的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对于被监护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监护人有行政责任,只是规定了被监护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处罚后,责令其监护人承担管教或者严加看管和治疗的责任。
      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贯彻谁违法,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因此,对于被监护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尽管有可能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教育、管理不严有关,也不能让监护人代其受过,因为未尽到监护职责与行政违法行为是两个法律范畴的问题,人应简单地作出规定,否则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础上的,其目的首先是为了保护无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弥补被监护人能力的不足;其次是为了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了应当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人院也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的资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要求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增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监护的责任心;其次对于被监护人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赔偿;同时对于不合格的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的资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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