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没有去过四川,但是银行打电话说我有一个信用卡,在四川办理,而且消费将近一万,让我还钱,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银行
2018-09-05 06:58: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信用卡分期不还钱的话,产生的影响会比较严重,要是三期都没有还的话,连续的话建议以后要按时还钱,不然再有的话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再严重的话会被银行起诉。
    信用卡不还钱的影响:
    对以后申办信用卡有影响对以后贷款还款的利息会有影响;
    对信用卡的正常使用会有影响,可能会被冻结停用;
    逾期再严重的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变成黑户,以后直接办理不了贷款;
    对以后贷款买房、车等的批贷额度有影响;
    欠钱一直不还的话很可能会被银行起诉。
    个人建议最好是把欠的钱还上。

  • 1、借条是永远不会失效的,只是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规定将丧失胜诉权。  借条有还款期限的,需在还款期限届满内两年内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需在借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相关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关于被银行起诉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