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试用期一个多月,离职申请已批,明天办离职手续,领导今天告诉我明天不能走,等到下一个人来接替我才能走,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2019-12-23 12:59: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在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不能离职是违法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没有离职手续是可以办理自己缴纳社保的,离职手续和你自己自己缴纳社保是没多大关系的。

      
    一、如果单位给你缴纳社保了,你离职了,单位还没给你的社保停掉,还再继续缴纳,那么你个人就不能办理继续缴纳手续了。

      
    二、如果你离职时,单位已经停掉了,那么,你自己可以去社保中心办理,但是,有个前提条件,你必须是当地社保中心所在地的户口(也就是,本地户口)才能缴纳,外地户口,个人是不能缴纳社保
  • 试用期员工上班一个月后发短信说不来上班,4天了也没办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合法的工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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