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网上买了一部手机。手机不是互联网所说的。这是在欺骗消费者吗?

消费者维权
2019-12-23 14:01: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采取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消费者由于工作学习繁忙,无暇抽身前往消费者协会投诉时,可以采取书面投诉,邮寄送达的方式。首先要写明购物的时间、商店、商店地址。
    如能写明邮政编码、电话则更佳。同时写明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然后详述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经过或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接着阐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的理由,并提出具体要求和说明是否“三包”。
    最后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最重要的是随信附上购物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如该商品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写明,如季节降价、清仓处理、处理品、等外品、试销品等,以供处理投诉的消协同志参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规定,消协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4.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6.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12.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1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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