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因为工资是在每个月15号支付的,如果在工作期间有6天的假期由于加班而没有结束,如果你想在6月14号离开,你还能休那6天的假期吗,6月1号到20号的工资能在7月15号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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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即不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单位员工要求之日分公司是没有
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公司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公司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公司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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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8×天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天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
21.75÷8×小时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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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只要在一年之内提出,并且有加班
证据的,劳动者是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的。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法律依据:《劳动法》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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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
劳动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但无须申请。
如果是在试用期,则三天内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法律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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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