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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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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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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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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手续如下:
(1)参保单位已为该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并缴纳所欠的社保费;
(2)填好的《养老保险退保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报表》(单位盖章) ;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
(4)本人到最后参保的社保局办;
(5)本人到银行领取退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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