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男的己婚还让婚内出轨与人生道路子!我想问一下依照婚姻法!重婚罪判几年

2019-12-25 09:00: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一方有与其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其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罪是是必须要有受害人提起诉讼,法院才接受诉讼,人民检察院不主动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可以来认定是否重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犯重婚罪的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它包括两方面:“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即已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而这种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法律婚姻),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事实婚姻),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无论是法律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是指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为,而不包括互联网上的虚拟的行为。  由此看来,网络虚拟婚姻并没有构成重婚罪。
    因为在互联网上“结婚”的男女双方,并没有到实际生活中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尽管有时候网络虚拟婚姻也满足我国婚姻法中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但由于网络虚拟婚姻缺少现实的婚姻登记,因而网络虚拟婚姻并不是有效的婚姻,网络虚拟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也并没有构成重婚罪。
      虽然网络虚拟婚姻并不构成重婚罪,但现实中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现实生活中有配偶仍与之在网络上“结婚”的行为,仍然是不道德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背叛了现实中的夫妻感情。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过错方的规定,不能单纯地以具有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同居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网络婚姻”也应当视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的一种情况。因为夫妻双方在缔造婚姻的时候,双方都对这个婚姻有所期待,希望在精神上互相抚藯,在经济上互相扶持。
    如果哪一方破坏了,即使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担什么责任,但起码应当将其认定为过错方。
  • 关于婚外生子,可能涉及的问题有:
    1、双方对于双方非法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鉴于双方均背叛婚姻,与婚姻异性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子女,如果双方合法婚姻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且双方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非法同居双方之中的一方或双方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另一方明知同居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则构成破坏军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4、婚姻法46条所称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有关规定。关于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之中一般以按照无过错方的要求,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全部或绝大多数分给无过错方。如果不存在共同财产或双方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则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鉴于问题所描述的过错方婚外同居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女的情形,应已足够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5、承担婚姻法46条所称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之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单纯基于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就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46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的,应当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基于婚姻法46条提出损害赔偿主张,告知其于离婚诉讼后1年内另行起诉。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并未于一审期间依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主张,而是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告知其于离婚诉讼一年后另行起诉。
    7、明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28条、29条、3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9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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