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2014年暑假有5个小孩在河边玩耍,其中有一个小孩(王威)不小心落水身亡;
2.5个小孩的年龄都是5-7岁;
3.事故发生后警察开始着手调查案件;
4.警察在学校放学的时候单独将小孩扣留询问并录口供;
5.小孩由于没有监护人的陪同非常紧张,警察问什么小孩就顺着警察的意思回答;
6.警察录口供的内容为:4个小孩中的罗远把落水小孩(王威)推下河里造成溺水身亡;
7.2014年10月落水小孩的家长将其余在一起玩耍的几个小孩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8.法院最终判决:推落水小孩(罗远)赔偿溺水身亡的小孩(王威)30万人民币;
其五个小孩的姓名为(罗 王 刘 王 候)化名
9.推落水小孩(罗远)不服判决,到中级人命法院进行上诉;
10.上诉的依据为罗远当时并不在这5个小孩之中,推王威落水的为刘刚与王霞抢夺20块 钱导致王威溺水身亡;
11.罗远的上诉证据为6岁候下的刻录的光盘;
12.刘刚有证人证明当时不在场;

人身损害赔偿
2018-09-05 10:09: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第
    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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