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祸事故另一方负伤住院治疗了,交警队都还没判断保证书,另一方规定我垫款一部分诊疗医疗费,我想问一下我能不垫款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2-26 10:15: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受伤如何鉴定,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 交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时候认定责任,  
    一、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时候认定责任  当场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五日、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十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通队。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项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的律师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办案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4、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   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
      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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