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XX局领取工伤鉴定证书。结果,公司拿走了它并密封了它。要多久才能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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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可知在工伤认定后有时间的要求做伤残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出院前已经做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期终结期满30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期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出院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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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不服,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重新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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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往往涉及第三人侵权赔偿和
工伤赔偿两个法律关系。受害者一方面可依照
侵权责任法向加害人请求
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
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经获得伤残赔偿为由免除自身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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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