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协议有妈妈,姐姐和我份额,我们家是私房,产权人是我妈,后私房拆迁变公房,姐买断变产权房,而且自己去办产证只写她一个人名字,请问我和我妈这套房子还有份额吗?
-
对于动迁协议签署的公证(公证处办理)或者见证(律师办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公证由你们自己协商一致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律师见证可以在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到动迁单位的办公地进行见证,简便灵活性充分体现,加上律师在整个动迁协议协商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能够更完善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如何分配产权份额?举个例子:如是父母的房产过户给你们的,父母没有给你们约定份额,产权出现的分配份额,属于不合理的。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如房子为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的,首先进行析产。
其中一半产权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产权做为遗产,由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共同
继承。
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形成事实
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
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
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
《办法》规定的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