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没
离婚
前他拿车贷款了,没还完就离婚了,但是离婚协议书上车给男方,但是户口还在女方没迁走,跟女方有关系吗?
离婚
2019-12-27 09:55: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只要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有效协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
、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本办理过
结婚登记
的,不予办理。
你好,我国的
夫妻财产
制度实行的是
共同共有
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
自愿原则
,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
平等原则
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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