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工地干活时手臂受伤,住院,雇我的老板给我拿的医药费,我出院后,老板还需要给我什么样的赔偿?

2018-09-05 15:35: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工人受伤,包工头等实际施工方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伤时,就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2、工人受伤的,可以找施工方挂靠的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索赔

    现实生活中,实际施工方想要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往往都会选择一个建筑公司进行挂靠,那样才容易承接工程项目。

    因而,当工人受伤时,施工方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属可以找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要求赔偿。

    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工人受伤的,可以找发包人索赔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发包人明知道或应知道实际施工方没有施工资质,而允许或默认其承接建筑工程的,当工人受伤的,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包工头无力赔偿时,赔偿工人的损失。

    但是如果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那么在发生工人受伤的事情时,一般都与发包人无关了。

    因此,实施施工方的工人受伤亡时,承包人是将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出去的,要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是工人伤亡严重,又与施工方、承包人,甚至发包人协商赔偿不成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人发生工伤,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要做的就是找到厂方相关负责人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假如厂方不愿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那么您只有找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或者劳动站咨询投诉!这种情况除了医疗费用全部要给你报销还要赔付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没有上班的期间还要照常发工资。
    这是您的权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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