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挂靠一个公司,但我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做了一个项目,业主方支付了工程款,被公司挪用了,我该怎么办呢?

2019-12-29 16:29: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权未生效。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例,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没有产生,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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