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中双方在离婚后,已经确定了关于孩子的探视方式,那么双方必须履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该案例中,另一方不配合提问者履行对孩子的探视权利,那么提问者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