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未婚生过两个孩子,孩子有在村委出证明上户口现在又嫁了另外一个老公,然后他们并不知道我以前生过孩子,现在在他们这边派出所打了接收户口迁移证明,不知道去女方那边是直接去派出所迁移户口就可以还是要经过村委计生办之类的?还有就是派出所会不会知道我以前的生育史,给不给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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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结婚后迁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申请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或有关下岗证明(指非农业人口)
二、结婚后迁户口办理程序:
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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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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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二)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 ①凭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②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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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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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