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开始的时候,我们开了一个宴会,没有拿到结婚证,生了孩子后,我们分开了很长时间,导致我们的关系破裂,然后没有任何协议就分手了。这个孩子被我带走了。我父母也带着它,但是孩子的户口仍然在这个男人的家里。该男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很快再婚。但是现在孩子长大了,我想接管孩子的监护权。如果我有好机会去法院起诉,你有好机会吗?

2019-12-31 12:43: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教的判定抚养权,具体与双方家庭生活条件、是否有不良习性、抚养意愿、子女意愿等情形综合认定,一方抚养,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并有探望权。两个子女一般一人抚养一个。
    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如双方协商一致则不受上述情形约束。
  • 法院在确定子女直接监护人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
    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3、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若子女愿意随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对于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4、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
    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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