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自己在施工工地打工赚钱,因工作时间,施工工地垮方把自身埋里边,被救出去后,医院体检,右腿股骨头骨裂,第五肋骨骨折,肺脏挤压伤,和施工工地沒有务工合同,但企业买的有意外保险,想问一下这样的事情一般能给许多赔付款

2019-12-31 23:32: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在工地上骨折,经认定为工伤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同的伤残等级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
    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
  • 建议上班发生意外造成骨折后,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 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
    ”对此,各国的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条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订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法国民法典》第1651条及《瑞士债法典》第213条都作了类似规定。
    另外,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期限应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原则,如有月末支付款项的习惯;不动产之买卖虽未交付而在登记完成之后即应支付价款等。  对付款期限的确定,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之后或者同时支付价款,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价款,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对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时间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合同法》第161条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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