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
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处理。
自我判断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法院不受理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如因财产纠纷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