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患上了抑郁症。我可以问一下,在我生病还在治疗期间,雇主是否可以终止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1-01 16:23: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生病,而且申请病假,但超过法定医疗期的,那么单位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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