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第二次结婚时有一个继女,后来嫁给了我母亲。我结婚时是个成年人。自从我不能照顾自己以来,我一直在照顾老人。现在我已经去世了。我的继女基本上已经30年没有和我父亲联系了,也没有履行她的赡养义务。她有权领取养老金吗?我有权要求它吗?

2020-01-01 17:17: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这分成了三个部分,分别是经济上的、生活上的、精神上的组成,具体你可以看下如下的法条,其中基本上都讲清楚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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