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民间借款,我自2017年借出去4万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做为做生意资金周转,按贷款利息万分之五一月等金分期付款还款,可他一直没执行这责任。直至2019年1月我已不信他才他会奠定借据签字按指印,到。我想提起诉讼他这借据有什么用?是不是能变成提起诉讼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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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借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确定利息,也可以约定不用偿还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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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印虽然有效,但如果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需要鉴定n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
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
债权债务关系n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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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之内法律保护,24%-36%之间法律不保护但可以自愿履行,超过36%的约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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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