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孕妇当天请假,事后却算我旷工,。

妇幼权益
2020-01-02 10:11: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孕妇请假,公司以耽误公司运营为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孕妇因为身体不适请病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孕妇请事假,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请假的必要性决定是否批准。请假是劳动者的权利,是否批准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酌情处理,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
      孕妇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孕妇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在员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下,是不考虑员工处于什么状态的,就算是孕期员工,单位都是可以按照此条辞退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是可以以此辞退该员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