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伤残赔偿标准。

2020-01-02 15:49: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由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金额由情况而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理赔后,受害人一般不可以再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程序一般为首先撤出事故现场以保障正常交通事故的恢复,再则是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第三步则需要事故双方写明事故的经过,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四步带上相关证件以及定损单到交警事故处理点进行事故处理。
    最后由交通部门审核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等级评定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大,所以我将其罗列如下,以供你参考:
      中国现有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n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n
  •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
    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
    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