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相互受贿总金额14.9万余元,本人2.6万余元,有投案自首,有功,积极主动退赃等剧情

2020-01-04 07:45: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自首认定详见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2、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有自首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大概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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