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本人从事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是一家小公司.现在有人投资,有人参与管理,计划成立一家股份制公司,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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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的公司,主要包括下列流程:
1)制定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
3)发起人缴纳出资;
4)全部股东缴纳完毕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5)选举董事长和监事会;
6)申请设立登记;
7)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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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就是指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股份:在整个投入的资金中投资人所占有的份额,当然也可以在股东范围内进行调整及确定,分红时按股份占有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出资多少分配 我国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是以有限公司承担,与股东无关。但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是要对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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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
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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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