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买卖涉及的是
物权的变更(
房屋产权变更了),房屋的租赁不涉及物权,是合同的债权(只是房屋的使用权通过合同出租)。
对某一财产,物权和债权同时作用时,一般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及物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
比如:甲要买乙的房子,并且订了合同付了钱,但还没过户;结果乙却把房子以更高价格卖给了丙,过户了。这时甲是拿不到房子的,只能要求赔款。因为丙的物权效力大于甲的债权效力。
但是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简单点说,你先租了房子,房东再卖掉房子,这时新的房东不能以房子以买卖为由,要求你归还房子,原来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