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让我代笔遗嘱,最后父亲的签名和侄子的证人的签名有效吗
2020-01-07 02:07: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一般来说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遗嘱人
在
立遗嘱
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我国《
继承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四款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四、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需要立遗嘱人签名,按手印,注明年月日,才有效。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
民事权利
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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